绥医保发〔2019〕59号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绥化市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稳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5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50号)、《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绥政办规[2017]9号)、《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绥人社发[2017]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种类及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的需求确定。
鉴于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及保障能力的不同,门诊慢性病待遇分别设立。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共20种:
高血压(Ⅲ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糖尿病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肝炎、脑瘫、胃溃疡。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制度。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申请人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统一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鉴定标准的,获得门诊慢性病资格。
第六条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组织开展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从统筹区域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地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请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负责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定点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医疗定点机构定期集中进行门诊慢性病申报体检。申请人按照鉴定要求提供相应的病历及相关材料(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检验检查报告单、近期疾病诊治的病史资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最终鉴定结果。鉴定结果通过的,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承担,鉴定结果未通过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负责鉴定的医疗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申报人员。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自选申报1-2种,鉴定通过只能享受一种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每年鉴定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鉴定通过的下半年享受待遇,下半年通过的次年初享受待遇,待遇期满后重新进行鉴定,65周岁(含)以上除活动性肺结核、房颤、股骨头坏死、慢性肝炎、胃溃疡外的慢性病患者在慢病有效期满后免于再次鉴定,但应在每个有效期满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其生存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职工待遇:慢性病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70%执行。
居民待遇:慢性病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贫困人口报销比例75%。
门诊慢性病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年度内核准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详见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待遇表)。限额支付指标当年有效。超过年度基金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二条 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慢性病门诊费用情况及个人实际负担水平等因素,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经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金保系统”实现有效衔接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慢性病定点药店)诊疗购药。
第十四条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能刷卡即时结算的刷卡进行结算,不能刷卡即时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定期凭购药发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慢性病定点药店诊疗购药,诊疗购药仅限核定的病种。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医师应根据门诊慢性病人员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第十七条 门诊慢性病用药实行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对高血压(Ⅲ期以上)、糖尿病合并症、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等4类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定点药店购买治疗病情有关药品,并刷卡结算,因药品不足等特殊情况,患者可以持定点医院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进行外配购药。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限额限当年使用,年末统一清零。
第十八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本人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依据医保协议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采取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药店应积极配合。
审核内容:医药费用是否与核准病种有关;处方、诊疗项目及费用明细是否与病历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相符合;不按照“三项目录”标准和规定的比例结算的费用,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用于帮助诊断的相关检查费用以及为防止并发症的相关预防性用药费用,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药费,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取消其慢性病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门诊慢性病鉴定过程中,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鉴定结果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件,套取医保基金的,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其直系亲属到当地医保经办中心申请注销慢性病门诊待遇,如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出现盗刷医保卡等违法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医患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及药品、串换药品等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追回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暂停待遇六个月直至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在对参保人员申报材料审核、出具诊断结论以及在对门诊慢性病患者身份核对、开具处方等方面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对执业医师及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通过鉴定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慢性病待遇期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绥化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2.绥化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3.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附件1
绥化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
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 病 种 | 统筹金支付限额(元) |
1 |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 3000 |
2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0 |
3 | 糖尿病合并症 | 3000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3000 |
5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3000 |
6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3000 |
7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3000 |
8 |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 3000 |
9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3000 |
10 | 房颤 | 3000 |
11 | 高血压(Ⅲ期以上) | 3000 |
12 |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3000 |
13 |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 3000 |
14 |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 3000 |
15 | 股骨头坏死 | 3000 |
16 | 活动性结核病 | 3000 |
17 | 慢性肝炎 | 3000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3000 |
19 | 脑瘫 | 3000 |
20 | 胃溃疡 | 3000 |
附件2
绥化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序号 | 病 种 | 统筹金支付限额(元) |
1 |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 2000 |
2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2000 |
3 | 糖尿病合并症 | 1000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000 |
5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1000 |
6 |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1000 |
7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000 |
8 | 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 1000 |
9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1000 |
10 | 房颤 | 1000 |
11 | 高血压(Ⅲ期以上) | 500 |
12 |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500 |
13 |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 500 |
14 |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 500 |
15 | 股骨头坏死 | 500 |
16 | 活动性结核病 | 500 |
17 | 慢性肝炎 | 500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500 |
19 | 脑瘫 | 500 |
20 | 胃溃疡 | 500 |
附件3
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鉴定标准:有脑缺血性、出血性疾病史,且须经过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有确切的影像学诊断(CT或MRI)及临床诊断依据,患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条或次要条件二条,方可符合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主要条件:
1.具有特殊治疗者中的一条或全瘫;
2.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级;
3.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Ⅲ级或二个部位肌张力Ⅱ级;
4.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一个部位障碍,且影响生活能力;
5.语言障碍类型为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6.吞咽障碍程度中吞咽困难,伴营养不良;
7.视力障碍程度为皮质盲;
8.智能障碍程度中伴强哭强笑或交流困难以及影响生活能力或二便失控;
9.癫痫程度中有癫痫反复发作史并给予抗癫治疗。
(二)次要条件:
1.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5级;
2.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Ⅱ级;
3.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有二个部位障碍,但影响生活能力不明显;
4.语言障碍类型为运动性失语;
5.步行障碍程度中为偏瘫步态;
6.有吞咽困难;
7.有智能障碍;
8.有癫痫反复发作史,但无正规抗癫治疗。鉴定资料: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住院病史资料;2.头颅CT或核磁检查报告单;3.急性脑出血或脑梗的门诊病历资料。
鉴定有效期:5年
二、肝硬化失代偿期
鉴定标准:有二级以上医院肝硬化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史,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符合肝硬化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有肝硬化的表现:
1.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谢性脂肪肝、肝豆状核变性、长期饮酒等相关病史;
2.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
3.脾大、腹水;
4.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
5.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肝脏体积缩小,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增大,门静脉>1.2cm,脾脏厚度>4cm;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等;
(二)有肝硬化病史并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性腹水、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鉴定资料:
1.二级以上医院有肝硬化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历;
2.肝功能、全血细胞计数、血凝分析检查报告单;
3.肝B超或CT、MRI等检查报告单;
4.胃镜提示有食管静脉曲张。
鉴定有效期:3年
三、糖尿病合并症
鉴定标准: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因长期血糖高引发眼底、肾脏、病足等糖尿病特有的器质性改变,即并发下列2-5条中的一条及一条以上,方可符合糖尿病并发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
1.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
2.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二级以上医院眼底照相或眼底造影可见微血管瘤、出血、渗出、新生血管等)或由糖尿病引起的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野检查有扇形视野缺损)或黄斑中重度水肿(眼底荧光造影有荧光渗漏);
3.糖尿病肾病:有蛋白尿,或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200mg/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或同时存在眼底病变亦可诊断;
4.糖尿病足≥Ⅲ期(湿性坏疽、干性坏疽或混合性坏疽)或由糖尿病引起的下肢血管闭塞(下肢血管彩超或血管造影);
5.糖尿病引发大血管病变:在排出高血压等其他疾病引发大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如判断是因糖尿病引起的冠心病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或脑血管意外且病症已达到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即可视为糖尿病并发症。
鉴定资料:
1.餐后2小时静脉血糖或随机静脉血糖检查报告单;
2.尿常规检查报告单;
3.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报告单;
4.肾功能检查报告单;
5.眼底照相或眼底荧光报告单;
6.多普勒超声检查双下肢动脉、静脉血管报告单;
7.破溃足行X光拍片检查报告单;
8.糖尿病史住院病历。
鉴定有效期:3年
四、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鉴定标准:
1.提供近3年在专科医院住院病历以及3年以内的在专科医院门诊诊疗记录、用药发票。经专科医生诊断为中重度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双相障碍)、焦虑症、躯体疾病和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2.经过系统治疗,精神症状仍无法有效控制,目前仍需药物长期治疗者;
3.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生活自理能力缺乏者;
4.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表现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5.目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注:1.以上必须具有第1条和第2条以及第2-5条中的一条以上,方可符合精神病慢性病鉴定标准。2.精神病体检实行专家双人复核。
鉴定资料:
1.精神病专科医院相关住院病史资料或近三年的精神病门诊治疗、用药记录;
2.精神病相关检查报告单;
3.常用精神状况评定量表。
鉴定有效期:2年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鉴定标准:有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住院病史及相关检查单,临床已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并有下列并发症两个以上者,抗ds—DNA抗体阳性,即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鉴定标准。
1.眼底表现:如出血、视乳头水肿等;
2.癫痫发作、精神异常、脑血管病;
3.多关节炎、关节痛;
4.蛋白尿、血尿、管型尿、肾活检组织的活动性病变;
5.胸膜炎、心包炎;
6.肺间质性改变;
7.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淋巴细胞绝对值减少;
8.慢性肝功能损害;
9.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或积液;
10.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h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11.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12.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3.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六、房颤
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鉴定资料:1.有明确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资料;2.肺功能检查报告单;3.心电图;4.胸部X线片及胸部HRCT报告单。
鉴定有效期:5年
鉴定标准:有一年以上高血压治疗或诊疗史,因长期高血压并引发有心、脑、肾、血管的靶器官损害,即并发下列2-7条中一条及以上的并发症,方可符合高血压慢性病鉴定标准:
1.有一年以上高血压治疗或诊疗史;
2.高血压视网膜病变≥Ⅲ级,眼底照相示火焰状出血、絮状渗出,特殊情况参考眼底镜检查或眼底荧光造影;
3.心脏轻度肥厚增大或左心室肥厚扩大(心电图、X光片示左心室肥厚或左心增大、心脏彩超示左室后壁及室间隔≥12mm);
4.引发冠心病,高血压病史在前,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隐匿型、心绞痛型除外);
5.肾损害:有蛋白尿24小时微量蛋白或肾功能损害,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200mg /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血肌酐≥121(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早期肾损害等检查);
6.引起急性脑血管意外(脑梗或脑出血)或脑血管造影血管狭窄程度≥70%(有CT、MRI等影像学依据);MRI示点状缺血灶除外;
7.高血压引发夹层动脉瘤。
十二、慢性肝炎
十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鉴定标准:住院病史中有冠心病明确诊断,属其中以下类型冠心病以及扩张性心肌病:
(一)心绞痛型伴以下情况:
1.已行PTCA术、支架术或搭桥术后;
2.符合冠心病诊断,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检查示主要冠状动脉血管病变,血管狭窄程度≥70%,或单只冠状动脉闭塞,符合手术指征但未行手术。
(二)缺血性心肌病型:心脏增大伴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或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500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三)心肌梗死型。
(四)冠心病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500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五)猝死型。
注:根据住院病史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光片、心脏彩超、立体心电图),符合上述类型冠心病之一的典型指征。
扩张型心肌病:结合心电图、胸片等辅助检查,以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为准。
十四、慢性肾功能不全(III期以上)
十五、活动性结核病
1、症状:咳嗽、咳痰≥2周,或痰中带血或咯血为肺结核可疑症状。
2、体征:早期肺部体征不明显,当病变累及范围较大时,局部叩诊呈浊音,听诊可闻及管状呼吸音,合并感染或合并支气管扩张时,可闻及湿性啰音。
3、影像学检查:肺部CT报告结果符合肺结核诊断
4、 细菌学检查
a) 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
b)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c)典型的结核病变由融合的上皮样细胞结节组成,中心为干酪样坏死,周边可见郎罕多核巨细胞,外层为淋巴细胞浸润和增生的纤维结缔组织。
5、免疫学检查
a) 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或强阳性。
b) 结核感染T细胞检测。
c) 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
6、支气管镜检查
支气管镜检查可直接观察气管和支气管病变,也可以抽吸分泌物、刷检及活检。
经鉴别诊断排除其他肺部疾病,同时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a) 具备影像学诊断及体征者;
b) 具备影像学诊断及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者;
c) 具备影像学诊断及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者;
d) 具备影像学诊断中任一条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者;
e) 具备影像学诊断及符合支气管镜检查者可诊断为气管、支气管结核;
f) 具备结核性胸膜炎影像学诊断和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高,同时
具备免疫学检查诊断任一条者,可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
鉴定有效期:2年
十六、强直性脊柱炎
鉴定标准:关节炎表现,可累及任何关节,以脊柱关节受累为主。
诊断标准:
(1)骶髂关节改变:骶髂关节可有三期改变:
③晚期:关节间隙消失,有骨小梁通过,呈骨性融合。
(2)脊柱改变:病变发展到中、晚期可见到:
十七、股骨头坏死
十八、脑瘫
鉴定标准:诊断脑瘫需要满足四项必要条件及两项参考指标:
四项必要条件:
4、神经系统的临床症状。
两项参考条件:
2影像学诊断或电生理辅助检查诊断:如头颅CT或核磁共振等。
其他辅助表现:智力低下、癫痫、眼部疾患如斜视、屈光不正、视野缺损、眼球震颤等,其他还有听力障碍、语言障碍、精神行为异常等。
十九、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具备第1、2、3、4或第5项。
1.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2.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超声提示心脏射血分数<40%;
3.心界扩大,听诊肺部啰音以及单个或多个瓣膜听诊区器质性杂音,可伴有房颤、房室传导阻滞等心电图改变;
4.心脏超声提示左房增大,二尖瓣狭窄,伴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三尖瓣狭窄或合并关闭不全;
5.风湿性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心电图、心脏彩超或心脏正、侧位胸片;2.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史资料。
二十、胃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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