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市有关新农合政策要求以及《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病门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卫发(2009)11号)规定,现将2016年全县新农合慢病患者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病鉴定原则
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集中鉴定。严格程序,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二、慢病病种
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足、视网膜并发症)、慢性肝炎、脑卒中(脑出血、脑梗塞)、冠心病、肺心病、慢性阻塞肺部疾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胰腺炎等13种疾病。
三、慢病鉴定标准
既往因患上述13种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无需再住院治疗但需连续门诊治疗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新农合慢病鉴定。具体鉴定标准见望政卫发【2013】40号文件。2014年、2015年已鉴定为慢病患者的2016年无需再次鉴定。由县合管办进行年审盖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未经县合管办年审盖章的无效。
四、慢病鉴定医院
确定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新农合慢性鉴定医院,并分别成立慢病鉴定专家组,负责参合农民慢病鉴定工作。慢病鉴定专家组成员由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专家组成,县卫生局、合管办审定。
五、鉴定时间
2016年1月7-8日,乡(镇)、村医疗机构按照县合管办通知时间,告知患者指定医院鉴定。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如下:
县人民医院1月7-8日:望奎镇、东郊乡、先锋镇、恭六乡、火箭(含富源)、灯塔(含敏三)、惠七镇
中医院1月7-8日:厢白乡、卫星镇、海丰镇、灵山乡、后三乡、东升乡、莲花镇、通江镇
六、鉴定费用
依据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门诊慢性病鉴定费为50元/人次,由患者到鉴定医院缴纳。在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七、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与告知。2015年12月10-20日,由各村卫生所(室)对患有以上13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并在2015年12月20日以前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过的患者进行调查摸底,告知患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以及鉴定时需携带的相关材料。12月23日将摸底调查人数上报合管办。
2、鉴定申报。申请慢性病鉴定的新农合患者本人持住院病志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一寸照片2张(带姓名),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申请鉴定。未在指定时间内参加鉴定的,过期不予鉴定。
3、受理登记。在鉴定医院,由有关人员专门负责慢病鉴定申请登记。首先要查验慢病患者提供的以往住院病志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填写《望奎县2016年新农合慢病患者检查鉴定表》相关栏目。为患者开具相关慢病复查检验手续,进行相关医学辅助检查,但应避免重复检查、滥检查,以免给患者造成经济负担(此次检查为自费检查,新农合不予核销)。
4、临床检查。由慢病诊断专家进行临床检查,填写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5、最终鉴定。慢病诊断专家组全体成员对参合农民慢病初步鉴定资料进行集中鉴定,对符合慢病鉴定标准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在《望奎县2016年新农合慢病患者检查鉴定表》上签字,鉴定组长复核无误后在《望奎县2016年新农合慢性患者检查鉴定表》上签字,盖单位医疗专用章。
6、发放慢病手册。县合管办根据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进行复审,对准确无误的慢病患者开具《望奎县新农合慢病就医手册》,由各村卫生所医生负责发放,对鉴定不合格的患者,各村医生负责解释工作。
八、慢病就医管理
鉴定合格的慢性病患者享受本年度慢病门诊治疗核销待遇,本年度每人只能享受一种慢病待遇。慢病患者持慢病卡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及实施基本药物的卫生所就医,所发生的门诊慢病治疗费,补偿比例70%,年个人累计封顶线5000元,与门诊慢性病无关的诊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核销。
患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鉴定,未取得《望奎县新农合慢病就医卡》的,本年度不享受新农合慢病报销政策。
九、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慢病患者鉴定工作涉及参合群众切身利益,各村卫生所人员要认真学习慢病鉴定标准,做好正面宣传工作,指派专人做好这项工作,尤其要做好宣传发动,不留死角死面。因宣传工作不到位,出现患者未及时参加鉴定,无法获得新农合补偿的,由相关村卫生所负责人承担责任。
2、认真负责。慢病诊断医院专家和相关科室人员对慢病诊断要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合理检查、合理诊断,严防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况发生。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给新农合资金造成损失的,要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3、便民服务、慢病鉴定医院要在醒目位置对本院慢病鉴定专家姓名、科室、办公地点等进行公示,导诊台设立慢病鉴定导诊服务,为参合患者慢病鉴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合理检查。对慢病患者提供的近期与所报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接诊专家认为能直接作为慢病诊断依据的,可不再进一步检查。
5、严格把关。辅助检查科室出具的检查报告必须盖有科室主任名章,否则视为无效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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